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05-16 10:52 出处:都市发展网 作者:严娟

  近日,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明确五种情形

  不予审批个人住宅

  《意见》指出,凡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宅建设:一是已纳入三亚市城市综合更新项目储备库,且计划三年内批复实施方案的用地范围内;二是已下达土地调查通知的用地范围内,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三年内计划实施的;三是已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的用地范围内;四是已评估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内,通过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五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

  现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优先将房屋予以征收,按照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予房屋权利人补偿。

  符合两种情形之一

  允许审批个人住宅建设

  《意见》指出,不予审批建设区以外,符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用地,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审批个人住宅建设。一是规划中暂予以保留的原住民集聚区,街区传统肌理和格局保持较好,能够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特色风貌的区域;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允许审批的情形。以上二种允许审批个人住宅的情形,属于国有土地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城镇住宅用地,除南边海渔村按照4层审批、艺术家新村按照3层审批、育才片区按照3层审批外,其他区域按照4层(局部5层)审批。

  属于集体土地的个人宅基地,根据相关办法要求,按照不超过3层审批。垦区的并场队、难侨队新建个人住宅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按照不超过3层审批。以上有分户建设需求的,如集体和垦区现有土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按照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予房屋权利人安置,安置后权利人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的征收补偿相关权益。

  此外,《意见》指出,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住宅不予审批建设区、允许审批建设区实行年度动态更新管理。严格禁止将国有建设用地上个人建房房屋私自分割销售转让,严格禁止分户办理不动产权证。新建个人住宅未取得合法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建房或不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意见反馈途径

  详细《意见》内容可登录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了解。目前,该局正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18日。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y88362336@sanya.gov.cn,并在标题处标注“《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反馈意见”。书面意见请邮寄至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152 号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联系人:钟士旺,电话:88361216,邮政编码:572000,请在封面标注“《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