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时间:2023-05-16 10:50 出处:都市发展网 作者:严娟

  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相关业务负责人受邀进行解答。

  问:海南省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下限基本不变,上限则是浮动的。具体地说,就是下限为200元,上限为上年度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参保人员相应的集体补助部分也纳入个人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或者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与保费征收机构签订代扣协议后,保费征收机构根据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的缴费标准(档次)设置扣费标准,按协议履行代扣保费义务;也可以由参保人通过“海南一卡通”APP自助办理参保登记后直接缴费,或通过社保卡一体机、海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APP、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自行未完成缴费。

  问:达到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 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养老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提示:①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施行时间为2009年12月,在其他市县(区)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施行时间为2011年4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在制度施行时就已经年满60周岁的居民,没有机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按新政策规定即可直接申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②申请待遇的参保人员,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