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多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23 13:05 出处:都市发展网 作者:严娟

  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震慑和制止侵权违法行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多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南国都市报记者 蒙健 符彩云

  案例一

  销售侵犯“贵州茅台”商标权的白酒 烟酒商行获罚7.51万元

  “贵州茅台”(第3159141号)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33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2022年3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据线索对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标有“贵州茅台”标识的涉案白酒11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合计31900元。

  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年5月,该商行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白酒、罚款75100元。

  案例二

  销售侵犯“二枝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精米 一贸易公司被罚1万元

  “二枝花”(第55602126号)商标是茂名市茂南恒利米业加工厂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30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1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标有“二枝花”标识精米220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21780元。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年3月10日,该公司被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

  案例三

  玩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闹纠纷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成功调解

  2022年8月16日,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海南棠于商贸经营部销售的一款“玩具(泡泡鸭)”产品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请求人是名称为“玩具(泡泡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有权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2022年9月5日,双方当事人对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四

  销售假冒专利手提秤 一文具商行被查处

  2022年9月7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发现,海口龙华庄盛文具商行销售的“计价手提秤CFS型”商品,其外包装盒上标注专利号:ZL201230342027.0。经查,该专利因未缴年费而失效。该商行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属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

  2022年9月30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计价手提秤CFS型”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海口一茶叶公司被罚3000元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是“正山小种”(第41866603、41866604、7430842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凰茶叶专业协会是“凤凰单丛”(第5365101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上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均为第30类。

  2022年6月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根据线索,对海口金峰岩茶叶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生产加工标有“正山小种”和“凤凰单丛”标识的茶叶7件,涉案金额合计310元。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

  该公司被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

  案例六

  所售白酒商标侵权 三亚吉阳一商行被罚19200元

  2022年11月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三亚天涯兴某源酒行销售侵犯“習”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酒行表明涉案白酒从三亚吉阳明某兴酒行进货。执法人员对明某兴商行调查,发现上述白酒均由其供应给三亚天涯兴某源酒行。

  2023年1月1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9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 三亚一数码产品店被罚款2400元

  2022年6月2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三亚吉阳蓝某信数码电子产品店进行调查。

  经查,该店于5月28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宣传链接:“转发此链接至朋友圈集赞18个+19.9领取冰墩墩”,即客人通过集赞后花19.9元就可获得一个冰墩墩的手办。该店共销售了50个含有“冰墩墩”的手办。

  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被依法责令停止侵权,没收相关商品,罚款2400元。

  案例八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用于展览 一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22年4月25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关于“某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制作以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为原型的灯组”的线索后,立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与三亚某旅游开发公司于2021年11月签订了《“稻田奇妙夜”2022三亚水稻国家公园光影展承揽合同书》,该公司设计制作了以熊猫为形象、底座上有北京冬奥会标志和奥运五环标志的“喜迎冬奥”主题灯组并安装在三亚水稻国家公园展览。该公司未能提供取得合法授权的证据,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违法事实,2022年3月,该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500元。

  案例九

  在网上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 三亚一婚纱摄影企业被告上法庭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某商务咨询服务部旗下“某 PHOTO”品牌目前全国加盟影楼超过700家,并于2020年3月14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某 PHOTO”商标。该服务部向法院诉称,孟某某、符某某为某婚纱摄影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前,故意在美团网上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

  三亚城郊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公司已注销,被告孟某某、符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