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4月16日审议通过,5月1日起

时间:2023-05-24 11:16 出处:都市发展网 作者:严娟

  记者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4月16日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十九条,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境外引种通关便利、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等种业发展立法需求。

  提升种质资源进出便利化水平

  为了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流和利用渠道,《若干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二是推动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交易场所,开展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业知识产权等贸易。三是规定种质资源通关便利,对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到达进境口岸后,海关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预约开展查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申请可以免于到场陪同查验,建立种质资源引进查验绿色通道。四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建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考核互认机制,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工作流程。

  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管理

  为进一步扩大种业对外开放,落实“放管服”改革,《若干规定》一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规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实施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园区内食用菌菌种实施进口审批,并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三是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规定简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

  创新促进种业发展的管理机制

  一是创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制度。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若干规定》创新试验管理制度,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试验。二是创新种质资源检疫监管模式。按照现行隔离检疫工作程序,从境外引进的植物新品种,在海关隔离检疫完成后才能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隔离检疫期较长,不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若干规定》规定除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内同步开展DUS测试,有效缩短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时间。三是创新生物育种管理机制。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四是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建立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自主认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建立种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职称评审条件限制,作出重大贡献的种业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鼓励和支持开展育种创新攻关

  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是解决种源“卡脖子”难题、实现种源自主可控的关键。《若干规定》重点从提高资源创制和技术攻关能力、加强品种培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支持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和种业创新联合体,提升育种创新能力。二是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等联合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三是支持围绕热带作物、地方畜禽、热带水产等特色品种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四是支持开展主要水产养殖生物良种规模化生产与高效繁育技术研究,支持开展畜禽新品种培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五是规定向种业企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推动实施种业领域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

  强化种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是促进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若干规定》建立了严格的防控机制:一是规定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应当采取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防控措施,保障生物育种研究与实验安全。二是建立种业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应急管理。三是加强境外引种安全管理,省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会同海关联合开展境外引种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引进后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四是强化使用管控,规定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引入后研究、保存等各环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