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本省旅游市场十大指导案例

时间:2024-11-21 20:48   作者:admin  来源:东方在线       返回首页

  为了进一步深化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近期发布了本省旅游市场的十大指导案例。省文旅厅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同时,也呼吁广大旅游消费者在出行时,要慎重选择合法正规的旅行社,避免购买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以确保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一:

  某国际旅行社宁乡分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2024年3月,湖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以699元/人的团费招徕18名旅游者参加“秀美湖北,情迷恩施”5天4晚旅游活动,向旅游者隐瞒行程中包含购物店和自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并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标准向地接社支付费用,以此获取差价利润。在旅游行程中,地接社委派的导游安排旅游者前往某特产综合超市购物,并另行收取499元/人自费旅游项目费用。经查,该旅行社宁乡分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非法获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令该旅行社宁乡分公司停业整顿15日,没收违法所得410元,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龙某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丁先生向市长热线投诉,称其姑妈2023年12月中旬通过微信支付向郴州市国庆南路36号5栋某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支付了1万元报名前往哈尔滨的旅游团,至次年2月还未成行,导致购买的机票3200元无法退票,要求退还团费遭拒,请求处理。经郴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调查,系该公司法人李某利用微信朋友圈招徕游客给游客造成损失并遭游客投诉。李某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李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户外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8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获得线索,对株洲市规划展览馆前接客的两辆省际旅游包车(株洲—萍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株洲某户外俱乐部正在组织84名游客,准备前往江西萍乡武功山开展一日游活动,该户外俱乐部负责人明某不能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8月29日对该户外俱乐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户外俱乐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5月13日,游客周某方投诉湖南省某旅行社湘潭石潭镇营业部组织的北京旅游团因未向地接社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在北京被终止服务。湘潭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督促该营业部负责人周某妥善处置后,对周某立案调查。

  经查,5月10日周某在未经公司同意下,私自通过会销、微信群招徕23名游客交由长沙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移交长沙另案处理)组织“【印象北京】北京一地双飞5日游”且未向地接社足额支付旅游团款造成地接社终止服务。本案周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湘潭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令周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40元,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湖南某国际旅行社虚假宣传案

  湖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百度推广网络宣传四川旅游,在游客咨询时明确告知游客“九寨沟-黄龙”线路只有2个购物店,而实际行程包含4个购物店,引起游客不满投诉。经查,该旅行社虚假宣传旅游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没收该旅行社违法所得400元,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谢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1月15日,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益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电脑中有“2023年11月14日沅江一日游旅游报名统计表”、“精品益阳旅游广告电子宣传单”及“精品益阳行程安排表”,并发现以90元/人,组织79人参加“益阳一日游”,现场负责人潘某无法提供旅游合同、游客保险和经营许可资质。经立案调查,该旅游活动组织者谢某,无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利用曾经在益阳某旅行社业务员身份,招徕游客组织旅游。谢某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没收谢某违法所得6930元,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案

  2024年3月,湖南省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了出境旅游产品,招徕、组织旅游者开展了越南6日5晚游。该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7天,没收违法所得2534.4元,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赵某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4月,张某通过广场舞“牛头”等形式向跳舞的中老年人群宣传“常德人游常德(29.9元精品汽车一日游)”旅游产品招徕游客,并在4月10日招徕组织了常德津市50名老年人以29.9元/人进行“常德人游常德一日游”活动。经查,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张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某国际旅行社衡阳分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4年3月5日,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国际旅行社衡阳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组织了“七色云南全景目的地专列11日游”旅游活动,存在未与2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湖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左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6月16日,湘乡市文化市场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人员在大将路天禧名都公交站附近,发现一群49名游客正准备上车进行旅游。经过现场细致检查,负责人左某未能出示合法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次日,即2024年6月17日,湘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左某并未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广告、在广场舞微信群进行宣传,以及通过熟人介绍等多种途径,以每人199元的价格招徕并组织了这49名游客进行旅游。左某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 鉴于左某是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退还了全部5000元团款,湘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左某进行行政处罚。最终,湘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令左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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