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东方在线 正文

在房产交易契税新政公布后的第五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以及市税务局等四个重要部门,共同发布了一份联合通知——《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包含了两项重要内容:首先,它明确宣布取消原有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分类标准;其次,通知中还具体说明了取消这一标准之后,个人住房交易中涉及的税收相关事项将如何处理。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住房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最新通知指出,若个人在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则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税。具体操作为,根据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即1%,来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按照上述规定,上海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依据最新《公告》的规定,上海市的居民在购房契税方面,将享受到与全国范围一致的优惠政策。具体来看,对于个人购置家庭唯一住房(该家庭成员涵盖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若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将享受1%的契税税率减免;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减免后的契税税率为1.5%。对于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若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同样享受1%的契税税率减免;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减免后的契税税率为2%。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市民购房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或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工作人员联系(18731251601),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协商。谢谢支持!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商讯新闻商讯新闻
新闻快讯新闻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