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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及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本文简称《通知》)。今日,国家医保局对《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通告》旨在国家层面上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进行统一与优化,秉持将“预付资金”视为“助力资金”的原则,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预付负担,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参保人群,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并助力药品及耗材生产企业保持稳健发展。

《通知》明确,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预付金的核定标准通常以近一至三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月均支出额作为计算基数,以此来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这一规模通常设定在一个月左右的金额。具有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在每年的1月上旬自愿向所属统筹区域的医保管理部门提出预付金申请。医保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预付医疗机构的范围及预付金的规模。原则上,这些预付金将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给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

《通知》强调,医疗保险机构需将医保预付金作为服务协议的一部分,并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规定。此外,需明确医保部门可收回预付金的特定情况。对于无法追回预付金的情形,将暂停向指定医疗机构支付医保结算款项,并启动司法程序,以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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