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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对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的遴选、销售、使用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旨在保障患者营养需求和食品安全。

指导意见明确,特医食品需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在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指导下使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须建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制定《供应目录》并动态调整,严格审核资质,仅允许已注册产品进入目录。同时,建立遴选、采购、使用、评估及退出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在院内管理方面,医疗机构须落实主体责任,健全进货查验、仓储出入库、不合格品处置等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医食品工作的医师或营养技师需经专业培训。临床应用中,应优先提供膳食指导,确需使用时须说明食品详情及非药品属性,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情况应记入病历,管理部门定期评估规范性与合理性。

在销售环节,医疗机构须设立专区或专柜并设置醒目提示牌,记录销售信息(含患者信息、食品名称规格、价格),保存时限参照病历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将特医食品纳入信息系统,规范收费管理。

指导意见同时强调,严禁以特医食品名义销售未经注册、明示可满足特殊营养需求的食品,严禁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院或指定地点购买。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得开具处方,发放及收费须与药品严格区分。

发布时间:2026-09-0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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